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絡電話:0923-257869陳雅鳳設計師
1初步諮詢:了解設計業種,本階段由業主提供Cad檔,平面圖和門窗梁柱圖,如需丈量,20坪以下3000元,20坪以上透天每件5000元.如確定簽約設計案,本階段免費.
例如純住宅,大樓,透天,別墅,舊屋改造
風格確立:現代輕奢,北歐風,美式法式空間
商空,展示SHOW ROOM,餐廳,百貨商場
2預算與設計需求
預算內容以大方向為主,費用規劃由業主提供預算範圍
費用項目
拆除清運,西工,木作隔間,天花板,SPC木地板,水電管線燈具開關插座更換,衛浴廚房管線更換安裝,泥做,防水工程,磁磚張貼,E1V313Egger系統櫃等預估
室內設計裝修流程
3.確認簽約:
設計費每坪4500元,業主在設計案進行前須提供家電需求種類尺寸
設計師提供
a.平面配置圖2天花板設計3水電燈具開關插座4地板磁磚設計圖5個空間立面施工圖6施工詳圖
b.立面圖及施工圖可修改次數兩次,需修改加收每張3000元起,
c.確認後再提供3D渲染圖,可修改一次,如需修改每張加收5000元.
d.設計簽約後,丈量費可抵免.設計合約不含傢飾,燈飾,家具等.
e.軟裝規劃:設計師依照業主需求最後提供色彩配置,材質與樣式,預算金額EXCEL表供業主定案.
f.委託設計師施工監工:監工費用為工程款的10%.
協助業主施工期間的各項細節與工班銜接,工程進度與品質要求檢討.
合約書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監工委託承攬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師業者:陳雅鳳(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126-017710
茲因甲方委任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承攬,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 約定條款如下:
- 設計名稱: 公館設計案
- 第二條 設計案地點:
- 第三條 設計面積及工程範圍
設計面積:約 坪。(以實際設計面積為準4500*坪數)
□成屋: 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工程範圍:依( 附件一)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之設計施工圖說文件
(含施工圖、估價單等)施工。
第四條 甲方協力事項
甲方應提供給乙方建築物所有權人文件,證明所有權人委託乙方,必要時提 供建物施工圖說,供核對現況及規劃設計參照之用。
本室內裝修如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甲方應提供申請所需證件及用印,並配合所需一切手續。
第五條 乙方之義務
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二、乙方之義務包含依法代為辦理本案室內裝修許可及消防審查申請。但不包括使用執照( 用途) 變更之申請。
三、如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案無法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或有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即時告知;如未即時告知, 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第六條 設計服務費用估價
本室內裝修之設計服務範圍及費用估價如
第七條 設計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 設計服務費用: 計 萬元整(以個人所得稅申報)
- 乙方有受甲方委託監工設計項目時, 甲方得提供總工程預算10%作為監工服務費用,在施工前支付訂金50%作為監工費用,在施作結束驗收後,再支付尾款50%費用給設計師所提供之銀行帳號。
三、其他費用:
(一)依法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或消防審核申請, 由乙方代為辦理時, 如發生審查費用及相關專業簽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者, 憑據按實付款。
(二) 其他依法令應由申請人繳納之各項規費,應由甲方負擔。
(三)前二目之費用,甲方應於預定申請送件日 日前,全數預付, 並於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結清, 憑單據多退少補。
第八條 付款辦法
甲方付款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設計契約簽定日, 甲方支付訂金50%。以現金或轉帳方式至設計師提供的銀行個人帳號,乙方設計師完成平面配置圖,天花板,燈具,開關,插座,立面圖施工圖說及3D渲染圖交付給甲方,甲方則依約給付尾款40%設計費,設計師提供3D渲染圖,業主支付10%。
第九條 契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配合辦理:
一、甲方於檢視確定各該階段設計內容後,因變更需求,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件一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 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 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 費用,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理變更設計 事項者。
- 甲方如因設計變更需要,立面圖說現修改兩次(含兩次) 如需增加,每張3000元起,3D圖現修改一次,如甲方仍須修改者,則另支付修改費五千元起,3D圖說每張5000元給予乙方。
- 甲方不得已各種藉口拖延的施工監工之費用。
第十一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 責 人:陳雅鳳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